团章内容,入团需要几个介绍人

2023-10-09 07:30:03 81阅读

团章内容,入团需要几个介绍人?

入团需要2个团员作介绍人。

扩展资料:

团章内容,入团需要几个介绍人

根据《团章》和团内的有关规定,青年入团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要求入团的青年,必须向团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二)凡申请入团的青年,必须有本支部团员做介绍人。介绍人可以由申请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团支部指定。介绍人应负责地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表现以及培养、考察情况,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

(三)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入团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履历,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和对待入团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个人受过的奖励或处分等。同时,介绍人应在入团志愿书上填写自己意见。

(四)经支部委员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五)报上级团委批准。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后,申请人才能成为团员。

(六)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七)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

入团考试有什么题型?

您好,入团考试的题型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 组织原则和制度:这类题目主要考查入团者对团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了解程度,包括团的性质、组织结构、团章等内容。

2. 团的历史:这类题目主要考查入团者对团的历史沿革、重要事件、先进事迹等方面的了解。

3. 青年工作:这类题目主要考查入团者对青年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包括青年思想政治教育、青年组织工作、青年文化活动等方面。

4. 社会时政:这类题目主要考查入团者对当前社会和政治热点问题的了解,包括国内外时政、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

5. 个人素质:这类题目主要考察入团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包括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

入团考试的题型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但以上五类题型是比较常见的。

入团宣誓词的内容?

关于这个问题,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青年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投身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事业。

我要永远铭记入团宣誓,坚定地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革命文化,培养革命觉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我保证在团的组织生活中,遵守团章,认真执行团的决定,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团的事业做出贡献。

如果我违背了入团誓言,愿意受到团的惩处。

不订少年月刊就不能入团吗?

不订少年月刊就不能入团,根夲就没有这样的规定。能不能入团,要依据团章的有关规定,不能人为的设置一些条条框框,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少年月刋是面对少年儿童而出版的通俗读物,内容丰富,吸收力强,对于少年儿童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开阔眼界是大有帮助的,应倡导广泛订阅,但不能设置强制条件。

共青团收团费用来干什么?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二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四条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基层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0%,县级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5%。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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