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的意义,每亩补偿多少钱

2023-08-10 13:15:04 92阅读

土地改革的意义,每亩补偿多少钱?

看到这个这个问题让我来讲一讲我们附近村永久退出土地以后给予的补偿款是多少呢,想必大家也知道这几年农村的发展是越来越快,很多地上的农村都已经开始了“合村并镇”,也就是把一些村庄都集中在一起,这样可以让多余的土地得到最大化的资源利用,这也就是咱们经常所说的“资源整合”。

那么今天我就结合着我们附近村庄的补偿实际情况来讲一讲“土地永久退出,每亩到底应该补偿多少钱呢”这样的补偿标准你认为合理吗。

土地改革的意义,每亩补偿多少钱

首先咱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土地永久退出”呢

想必大家从其字面意思上看出的就是土地要很长时间种植不了,这样理解也是对的,其实土地永久退出就是意味着土地因为发展需要被征收了,但是这里征收是要进行补偿的,同时我相信很多农民朋友离开自己的土地都有点舍不得,但是大家为了支持建设更加美好的乡村,也都会选择土地永久退出的。

“那么土地永久退出到底补偿多少钱呢”

其实土地补偿多少也是根据所在的地理位置以及当时农村土地的承包价格来预算的,比如我所讲到的这个村庄就是在进行补偿之前,相关部门人员对土地都先进行测量,然后在进行登记上报。

想必大家也都知道现在在农村承包土地的价格基本上都不是太高,就拿我们附近村庄和我们村来说,以前每亩地的承包价格是150元到200之间,而现在基本上都是500元每亩,每家每户的土地基本上都有4亩多地,因此这个补偿款也是根据土地承包价格趋势来结算的。

于是就有了我们附近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基本上都是41500元每亩地,那么如果你有4亩地的话总补偿款是166000元,刚才我们也说到不同的区域都有不同的补偿价格,与此同时我也了解了一些关于土地补偿价格的标准,有5万多一亩地,还有3万多一亩地。

综上所述:

虽然我们拿到补偿款以后不再种地了,但是这都是为了建设我们美丽的村庄所需要的,再一个就是大家也不用担心没有土地怎么生活,因为我看到我们附近村退出土地以后都会教一些技能然后就可以劳动挣钱了。

农村火葬后又装棺入殓?

几千年的传统土葬入土为安深入人心,不栽树不竖碑,封个土堆对耕地影响不大,比公墓环保多了!火葬对国家和农民污染空气浪费资源!火葬在农村没有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

谈到对农业的变法,首先就得谈及春秋战国时代之前,当时农业的旧状况是什么。

周人在推翻商人统治后,通过分封制,将籍田制推广到了整个天下。籍田制,大致就是后人所称的“井田制”。其模式就是将田划分成公田与私田:公田由农民共同耕种,其收获都归政府;私田则作为农民耕种公田的“报酬”,其收获都归劳动者个人。以籍田制为基础,周人进一步设计出了“乡遂制度”。

所谓“乡”,“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授;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

所谓“遂”,“遂人掌邦之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从“乡”的定义可知,在西周时期的籍田制下,邻里之间来往密切,不但互帮互助,彼此还互相担保。这种集体相处模式,就构成了最古老的“农村公社”:农忙时节时,集体“籍田”;农闲时,又集体进行“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等半军事化的狩猎活动;家中有小孩出生时,公社成员会集体前来庆贺;有人生病时,公社成员也会集体前来探望;年老体衰了,公社负责养老;老人去世,公社成员还会前来帮忙料理后事……。

这种人人平等、人人能自食其力的农村生产模式,相对于殷商时期的奴隶制,无疑具有其先进性。在周人反商的过程中,因为籍田制的巨大吸引力,商人奴隶纷纷投降周国,使得在牧野之战中周人以弱胜强,一举推翻了殷商统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周人的籍田制又是具备重大政治意义的基础经济制度。

然而,无论籍田制曾经对周人的“革命事业”作出过多么重大的贡献,也无论籍田制的政治意义多么重大,长期运行之下,籍田制的固有缺陷暴露得越来越严重。籍田制的最大弊病,就在于土地没有完全分配给农民。因此,农民在公田上耕作时,往往懒懒散散,土地之利不能充分利用:不告诉农民农时,农民就假装不知;不告诉农民怎么做,农民们干脆就不作为。长此以往,导致了公田上的庄稼萎靡不振,而私田里的庄稼则是生机勃勃。

落到这种地步,籍田制当然也就成为了鸡肋:籍田制下,缺乏竞争,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土地没有分配到个人,导致公私田产出的庄稼质量差距极大。所以,到了西周中晚期,周王室也酝酿着大的改革。

周宣王时期,就因为籍田制的弊端太大,在周王畿内彻底废除了籍田制。周宣王的改革,是将周王室的土地,全部私有化给分封地主及西周中后期逐步兴起的商人地主阶层,周王室只管征税。短期内,这种改革使得周王畿内生产效率大大提升,也促进了周王畿内经济的发展。但长远来看,由于放弃了籍田制,底层农民的生活不再像过去一样有保障,中层很多不善于经营土地的分封地主也失去了以往的优越地位,造成周王畿内各阶层人心涣散,最终导致了周宣王的中兴不兴。

因此,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对农业生产模式的变革。不过,周王室这次吃螃蟹,显然没获得成功。但是,周宣王的这次吃螃蟹之举,却为后来春秋时代各诸侯国的农业变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周王畿虽然已经对籍田制进行了变革,可是各诸侯国并没有跟随变革。但随着西周覆灭,天下大乱,诸侯国感受到越来越大的生存压力,对于籍田制进行变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了。

进入春秋后,首先对本国农业生产模式进行变革的诸侯国是齐国。齐国宰相管仲,本身是周穆王之后,对于周王室历次变革都研究透彻。因此,对于籍田制下,“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殚,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的弊端早就洞若观火。因此,管仲针对这一弊端,就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改革措施:将土地全部私有化到个人,改为收税;不同肥沃程度的土地,采取不同的税率。如此改革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者的积极性,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但是,齐国对农业的改革,似乎很不彻底。“相地而衰征”的模式,很可能只针对“野”之人,“国”中的土地,还是沿用籍田制。齐国这种二元制的土地模式,一直保持到春秋后期。

春秋时代第二个对农业进行变革的诸侯国,是晋国。在韩原之战后,趁着晋国正笼罩在大败的阴影之下,吕诒甥推出了“作爰田”、“作州兵”改革。“作爰田”改革,是将晋国公室土地完全私有化给“国人”,改为收税。这也相当于是废除了籍田制,其目的与管仲“相地而衰征”改革是一致的。但“作爰田”改革,明显更加彻底。

春秋时期第三个对农业变革的诸侯国,是鲁国。鲁国因为长期面临齐国压力,在鲁宣公十五年进行了“初税亩”改革。所谓“初税亩”,就是在原有籍田制十分之的公田基础上,农民自家的私田再征十分之一的税收。鲁国的改革,纯粹是提高税收比例,增加了底层民众的负担。所以,在鲁成公二年齐国战败将汶阳之田还给鲁国时,汶阳人一度拒绝回归鲁国。

春秋时代第四个对农业进行变革的诸侯国,是郑国。公元前543年,子产上台执掌郑国国政,就推出了“田有封洫,庐井有伍”改革,也是将土地全部私有化后,改收赋税。改革之初,郑人都骂:“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后,却都称赞子产:“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足见子产改革的成功。

进入战国时代后,在前人的众多改革经验教训下,改革也越来越彻底。各国在变法时,都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农业改革。当然最为彻底的还是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土地私有化,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商鞅变法,使得秦国实力大大增强,并最终统一了天下。从此后,籍田制就成了历史,再也没能回到中国历史中。

然而,一两百年后,土地私有化的弊病也充分暴露出来了:“秦国采用商鞅之法,废除籍田制,人民可以买卖土地,造成富者天地一望无垠,贫者无立锥之地。县邑内有尊贵如君王一样的人,乡里有富比公侯的财主,小民怎能不困乏呢?”(西汉•董仲舒)

正因为土地私有化后,土地兼并严重,往往富者可敌国,贫者无立锥之地,造成了社会贫富差距极大,阶层固化,以致社会动荡不安,所以后世很多学者都想恢复籍田制:“古代的井田制虽然难以仓促实行,但也应该稍有恢复,应该限制人民占有土地的数额,将多余的补充给不足的,堵塞兼并土地的途径。”(西汉•董仲舒)

虽然籍田制再也没能恢复,但“均田地”的思想却几乎成了中国历次改朝换代的根源!籍田制与土地私有化,到底谁的利更多、弊更大?历史似乎总是在留给人们互相矛盾的抉择。

国家真的会收回农村土地吗?

【国家真的会收回农村的土地吗?】看到这个问题,我感到很纳闷,不曾听说过国家要收回农村土地的有关政策,看来是题主对当前农村土地政策理解不够,产生了误会。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七亿多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建国六十年来,土地经营权经历了分、合、分、合的“两分两合”的演变,见证了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变迁的全过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实行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但没有所有权。从此打破“大锅饭”,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

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立法来保护土地承包关系。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以经营规模适度为目标,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家的基本农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粮地”承包权以后会长久不变,像房产证一样 有证了。

土地流转,不仅使农民实现了既省心又增收的愿望,更重要的是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实现农业生产的全面升级,掀开了新农村建设的新篇章。这种经营权的适度的“合”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是新形势下催生的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合作社,收益权归个人的新农村土地经营的“三权分离”模式。这一次“合”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实现了土地经营由个体经营向规模经营、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达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维护农民的利益始终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土地改革任重道远。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农业要发展,必须走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之路。“三权分置”是根据我国土地制度现状做出的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土地制度改革。基层政府应该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要让农民兄弟认为国家要收回土地,产生误解!

将田地承包给别人?

准确地说,是将你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别人,或者叫流转给别人,而不是承包给别人。因为只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才有权承包农村的土地,其他人只有转包或者流转的权利。农村土地流转,是针对农村目前的形势制定的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当前,农村劳力流失严重,加之一家一户的种植模式限制了土地的规模化和机械化经营,使农业生产成本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土地流转可以很好地破解这一瓶颈。

不过,农村土地流转并不是随意流转,应该是在监管之下的合法流转。首先,你将土地流转给别人,流入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即不能用来建设房子和发展工商业等,如果是基本农田,只能用为地粮油种植,如果是普通农田,也可以用来发展养殖业和林果业,这一条是基本的前提。

至于转包或者说流转的期限,法律规定是,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因为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承包者只是承包了该土地一个承包期内的经营权。等到本轮承包到期,土地还要打破原来的承包范围,根据重新发包时农村的人口和土地情况重新进行发包。也就是说,承包到期,你就无权使用原来的承包地了,自然不可能继续将原来的承包地对外转包。

到于在承包期内,到底转包多久才合适?晏子的建议,一是不能签订短期合同,比如一年一签订,肯定影响流入方的合理投入和安排生产;二是不能签订过长的合同,因为我们的眼光没有那么长,人生也没有几个二十年三十年,随着时间发展,农村土地具体升值情况谁也说不清。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土地承包者的利益,建议签订中长期合同,即合同期限为5-10年。这样情况下,流入方可以合理安排生产,流出方也不必担心时间长了土地升值会吃亏,同时流出方也可以适时调整自己的未来规划。如果5-10年后不想再在城市打拼,完全可以重新回农村种地。

2�]Ë�U��总之,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在双方合理协商,双方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双方认可的流转合同,在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给流出方和流入方都带来一定的效益,以达到双方共赢和利国利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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