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姓,100条裙子第五章主要内容

2023-09-13 01:30:04 77阅读

第五姓,100条裙子第五章主要内容?

旺达·佩特罗斯基是一个有着奇怪姓氏的女孩。也正是因为她的怪名字和旧裙子,所有的女生都喜欢捉弄她。直到有一天,旺达突然声称她家里有一百条各式各样的裙子,随之而来的却是更多的嘲笑。根本没有人相信她,而且大家都拿这件事捉弄她,旺达默默地忍受着。学期末,一个画画比赛让大家对她刮目相看,原来,她画了一百条裙子,但发奖时,她没来,她转学了,她给嘲笑过她的女孩留下了她那一百条“裙子”。捉弄过她的那些女生发现原来旺达是多么爱她们,而且旺达是一个非常可爱、非常聪明的女孩,于是她们决定写信向她道歉,并且去把她找回来。可是旺达再也不会回来了……旺达到底有没有原谅大家呢?

第五章 一百条裙子:旺达画的一百条裙子全部赢得了比赛,但是众人得知旺达转学了的消息

第五姓,100条裙子第五章主要内容

10回好词摘抄?

第五回:春梦随云散,飞花逐水流,

寄言众儿女,何必觅闲愁。

〔红楼梦,引子〕开辟鸿蒙,谁为情种?都只为风月情浓。趁着这奈何天、伤怀日、寂寥时,试遣愚衷。因此上、演出这怀金悼玉的《红楼梦》。

〔终身误〕都道是金玉良姻,俺只念木石前盟。空对着、山中高士晶莹雪;终不忘、世外仙姝寂寞林。叹人间、美中不足今方信。纵然是齐眉举案,到底意难平!

说的是宝玉

〔枉凝眉〕一个是阆苑仙葩,一个是美玉无瑕。若说没奇缘,今生偏又遇着他;若说有奇缘,如何心事终虚化?一个枉自嗟呀,一个空劳牵挂。一个是水中月,一个是镜中花。想眼中能有多少泪珠儿,怎禁得秋流到冬尽、春流到夏!〔恨无常〕喜荣华正好,恨无常又到。眼睁睁、把万事全拋。荡悠悠、把芳魂消耗。望家乡,路远山高。故向爹娘梦里相寻告:儿命已入黄泉,天伦呵,须要退步抽身早!

说的是宝黛

〔分骨肉〕一帆风雨路三千,把骨肉家园齐来拋闪。恐哭损残年,告爹娘,休把儿悬念。自古穷通皆有定,离合岂无缘?从今分两地,各自保平安。奴去也,莫牵连!

说探春

〔乐中悲〕襁褓中父母叹双亡。纵居那绮罗丛,谁知娇养?幸生来英豪阔大宽宏量,从未将儿女私情略萦心上。好一似、霁月光风耀玉堂。厮配得才貌仙郎,博得个地久天长,准折得幼年时坎坷形状。终久是云散高唐,水涸湘江。这是尘寰中消长数应当,何必枉悲伤!

说湘云

〔世难容〕气质美如兰,才华阜比仙。天生成孤癖人皆罕。你道是、啖肉食腥膻,视绮罗俗厌。却不知、太高人愈妒,过洁世同嫌。可叹这、青灯古殿人将老;辜负了、红粉朱楼春色阑。到头来、依旧是风尘骯脏违心愿。好一似、无瑕白玉遭泥陷;又何须,王孙公子叹无缘!

说妙玉

〔喜冤家〕中山狼,无情兽,全不念当日根由。一味的骄奢淫荡贪欢媾。觑着那,侯门艳质同蒲柳;作践得,公府千金似下流。叹芳魂艳魄,一载荡悠悠!

说迎春

〔虚花悟〕将那三春看破,桃红柳绿待如何?把这韶华打灭,觅那清淡天和。说什么,天上夭桃盛,云中杏蕊多。到头来,谁把秋捱过?则看那,白杨村里人呜咽,青枫林下鬼吟哦。更兼着,连天衰草遮坟墓。这的是,昨贫今富人劳碌,春荣秋谢花折磨。似这般,生关死劫谁能躲?闻说道,西方宝树唤婆娑,上结着长生果。

说惜春

〔聪明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生前心已碎,死后性空灵。家富人宁,终有个家亡人散各奔腾。枉费了、意悬悬半世心,好一似、荡悠悠三更梦。忽喇喇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呀!一场欢喜忽悲辛。叹人世,终难定!

说王熙凤

〔留余庆〕留余庆,留余庆,忽遇恩人;幸娘亲,幸娘亲,积得阴功。劝人生,济困扶穷,休似俺那爱银钱、忘骨肉的狠舅奸兄!正是乘除加减,上有苍穹!

说巧姐

〔晚韶华〕镜里恩情,更那堪梦里功名!那美韶华去之何迅!再休提绣帐鸳衾。只这带珠冠,披凤袄,也抵不了无常性命。虽说是、人生莫受老来贫,也须要阴骘积儿孙。气昂昂头戴簪缨,气昂昂头戴簪缨,光灿灿胸悬金印;威赫赫爵禄高登,威赫赫爵禄高登,昏惨惨黄泉路近。问古来将相可还存?也只是,虚名儿与后人钦敬。

说李纨

〔好事终〕画梁春尽落香尘。擅风情,秉月貌,便是败家的根本。箕裘颓堕皆从敬,家事消亡首罪宁。宿孽总因情。

说秦可卿

〔收尾,飞鸟各投林〕为官的,家业凋零;富贵的,金银散尽;有恩的,死里逃生;无情的,分明报应;欠命的,命已还;欠泪的,泪已尽。冤冤相报实非轻,分离聚合皆前定。欲知命短问前生,老来富贵也真侥幸。看破的,遁入空门;痴迷的,枉送了性命。

第八回:女娲炼石已荒唐,又向荒唐演大荒。失去幽灵真境界,幻来亲就臭皮囊。好知运败金无彩,堪叹时乖玉不光。白骨如山忘姓氏,无非公子与红妆。

姓第五的人中国有多少?

复姓第五分布在今江苏省的扬州市,天津市,陕西省的咸阳市泾阳县、旬邑县、彬县、西安市高陵县,宁夏的吴忠市、灵武市,甘肃省的庆阳市宁县,浙江省的舟山市定海县,安徽省滁州市,台湾省的台北市内湖区等地,均有第五氏族人分布,总人数在六千以上。

2021民法典婚姻法第五编第五章?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养优先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 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 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 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姓第五的历史名人?

第五伦

字伯鱼,东汉京兆长陵(今陕西省咸阳东北)人。先世为战国田氏,后徙西汉园陵,便以迁徙次序为姓。少年时耿介而好义气。王莽末年,盗贼四起,宗族乡亲争着依付第五伦。第五伦于是在险要之处修筑堡垒,贼人来后,他便率众引弓持矛坚守自卫。先后有铜马、赤眉的军兵数十部围攻他们,都无法攻克。第五伦开始以营垒首领去见郡长官鲜于褒,鲜于褒见到他后,很欣赏他的才干,征为自己的属吏。后来鲜于褒因过失降职为高唐县令,临行时,握着第五伦的手告别说:“只恨与你相知太晚。”东汉初,被京兆尹阎兴召为主簿,后任铸钱掾,领长安市,百姓悦服。建武二十七年,举孝廉,补淮阳国医工长。光武帝召之,有政见,拜会稽太守。虽为二千万官,亲自锄草养马,妻子为炊。受俸禄仅留一月粮,其余皆助百姓之贫者。后任蜀郡太守。所至皆有政声,举荐贫者为属官,多至两千石。章帝初,代牟融为司空,奏请削弱马、窦等外戚权势。第五伦奉公尽节,言事不阿附;性质憨,少文采,任官以贞洁著称,后来任乡里啬夫,均平徭役,调解怨忿,很得乡里人欢心,当时人们把他比作西汉的贡禹。

第五种

字兴先,历官高密侯相、兖州刺史。因弹劾中常侍单超及其侄子单匡,屡受陷害。当时人说:“清高正直,以第五种为第一。”

第五访

字仲谋,东汉中期京兆长陵(今陕西省咸阳市东北)人。他的祖父第五伦曾做过汉朝司空的官。祖父以后,家境衰败,沦为贫苦农民。早年就失去了父母,由兄嫂把他拉扯成人。由于他天性聪敏,富有智慧,再加勤奋刻苦,不耻下问,学识逐步渊博起来。由于汉代选拔官吏不把学府读书取仕当作唯一途径(正式的科举考试在隋朝才建立),一个偶然的机会,第五访被荐,做了某郡的功曹。这“功曹”的官,相当于郡守的总务长,除掌人事之权外,并参与一定政务的处理。第五访克尽职守,忠于政务,颇有政绩,很快被荐举为孝廉,补任新都(今四川省新都县)县令。第五访任县令后,治政有方,百业兴盛,三年之间,有相邻的几个县入籍新都县,新都县的户数增加十倍。

第五上

东汉刺史,为官冠名州郡,永寿中以奉使称职,拜高密侯相,惩治贪恶,刚直不宥。

第五琦

唐代扶风郡公。能言强国富民术,不益赋而用以饶。乾元时升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后为刺史,有惠政。

第五元先

东汉学者,通京氏易、公羊春秋、三统历、九章算术,为郑康成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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