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什么样的案子可以告到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什么样的案子可以告到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去?
具体看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7日
法释〔201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从中原路西三环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坐几路公交车?
在中原路西三环站乘坐开往会展中心的919路公交车,经过16站,到金水路民航路站下车,回走200米到玉凤路口,过金水路再回走200米,即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有最高法巡回法庭吗?
最高法院在河北省没有巡回法庭 2015年1月28日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1月31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北京有吗?
在我国,检察院和法院都属于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因为都是最高级别,所以都只有一个,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级别从上到下分四级: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省级人民检察院;
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4、区、县、县级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法院级别从上到下分四级:
1、最高人民法院;
2、省级高级人民法院;
3、设区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区、县、县级市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省审委会职责有哪些?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试行) 一、审判委员会是本院行使审判权和决定重大审判、执行工作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二)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 (三)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 (四)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 (五)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六)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 (八)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四、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审判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五、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四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院长决定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六、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经院长决定,与讨论案件或决定事项有关的本院部门负责人及合议庭成员; (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派员参加。 列席人员对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可以发表意见或提供说明,但不参加表决。 七、审判委员会各委员在讨论案件或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八、下列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决定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决的下列刑事案件; 1、拟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2、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审案件; (二)拟判决的行政一审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拟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或经复查,拟提起再审的案件; 2、院长、庭长、主审法官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 3、合议庭成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决议,或主审法官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或院长、庭长、主审法官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5、社会影响大或因有关领导机关批办、交办、督办或有关部门关注的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6、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案件。 (四)其他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九、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主审法官提前三日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并附送审理报告(一式十份)。办公室负责在周一前向院长提送拟上会案件的顺序表,并将审理报告送至审判委员会各委员。 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言顺序为: (一)案件主审法官依据审理报告全面客观地汇报案件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有关情况,阐明合议庭意见。 (二)庭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主管院长发表意见; (四)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次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并根据多数意见做出决议。 十一、审判委员会各委员、其他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十二、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