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列为犯罪嫌疑人有什么影响

2023-04-10 09:25:04 128阅读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列为犯罪嫌疑人有什么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列为犯罪嫌疑人有什么影响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会判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会判刑。就交通肇事罪而言,还需要说明以下问题: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何谓意外事件?

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会判刑

交通肇事罪不是过失犯罪

多数法律人可能认为,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问题是,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可能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由此得出结论,本罪并不是单纯的过失犯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情形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所谓不作为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法律上有作为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而成立的犯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情形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但有所区别。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成立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指财产损失;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其原因是在交通肇事的场合,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

刑法通说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通说的缺陷在于:“交通肇事”。所谓交通肇事,是指行为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事实上是指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交通意外也成立本罪。

意外事件

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被称为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交通意外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是,什么是不能抗拒,什么又是不能预见?

就交通肇事而言,不能抗拒,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或者客观条件不能作为的情形,例如,机动车驾驶人在绿灯有控制时间通行的情形下,其他通行人闯红为即为不能抗拒;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以一般的理性不能判断出对方将要做出的行为,或举止,例如,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唯一例外的情形为: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实上并非如此,“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负责任地也成立本罪。就本设问而言,发生交通意外死人了,当事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多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践,交通警察不能区分交通肇事罪的意外,过失与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我国典分则第二章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26个条文,包括42个罪名,具体可分为: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司法解释中交通肇事重伤一人以上一人包含本数吗?

包含本数。

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抚恤金的最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照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金外,仍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

“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社会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的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后,当遇上特别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免责声明:由于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qingge@88.com,我们会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