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事和国是,爱家的词
国事和国是,爱家的词?
1.关于爱国爱家的词语
形容爱国的成语1、楚囊之情:指爱国之情。
2、赤胆忠心:形容十分忠诚。3、于家为国:为国家为人民。
4、为国尽忠:永远忠诚于国家。5、为国捐躯:为国家牺牲生命。
6、国而忘家:指为国事而忘其家。7、护国佑民:扞卫国家,保护人民。

8、国尔忘家:一心为国,不顾家庭。
国事访问和正式访问有何不同?
1方式不同。
正式访问:是指一国领导人应另一个国家领导人的正式邀请,对邀请进行的访问。
国事访问:指国家元首应另一个国家元首邀进行的访问,接待规格非常正式。
2特点不同。
正式访问:政府首脑正式访问礼宾规格与国事访问大体相同。礼仪都比较隆重。主要区别在于欢迎仪式上的礼炮鸣放为19响。
国事访问:接待规格非常正式,完全按外交礼仪安排,一般有红地毯,检阅仪仗队,鸣礼炮21响等。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修,攸+彡。攸:计算客观匹配度,所以有“小心仔细慢慢来”的意思。彡:可重复的,一遍又一遍的。故,修:以客观匹配度衡量自己哪里有问题,然后反复加以修正。
所以,修身:逐步学会和掌握根据客观匹配度进行决策。
齐:各自按照自己的匹配之路走,即,让各自都能扬长,人尽其才。
所以,齐家:帮助自己身边的朋友家人,让他们每个人都能越来越匹配,越过越好,人尽其才。
治,正反两个大+又。古文字中,大:大人,凡事从大处着眼、从与环境需求匹配角度看问题的人;又:顺应天意,积极有为;故,治:竭尽全力让不符合环境需求和客观发展规律的人变的越来越匹配,日子过的越来越好。
所以,治国:拨乱反正,让国家所有人都能更匹配一些,做自己擅长的事情,过自己适合的日子,都活的更好一些。
平,示+八+巧。示:天意,发展趋势;八:分别,各方面、各维度;巧:正好符合需求,恰到好处的;故,平:各方面的发展都处于恰到好处的状态,刚好的。带“平”的字都有“恰好、刚好”的意思。如:
苹,刚好贴在水面的植物,浮萍。
评,恰到好处的言论。
秤,恰到好处的测量收获。
坪,整理的恰到好处的一块地。
怦,刚好听清楚心跳声。
砰,石头刚好落地的声音。
抨,刚好击中的是核心问题。
枰,刚好摆下全部棋子的棋盘。
所以,平天下:让天下各方面的发展都能恰到好处。
中国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修的得好,就是特别知己知彼知如何匹配的人,当然容易成大器。但是,你自己再成功、再牛,如果你的家人、亲戚朋友都过不好,你也不算真的好。不仅如此,大环境不好,你也好不了多少。所以,成大器,只是中等人。自己成功之后,要逐步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才是中国人评价一个人的档次的标准。
站在个体角度,自己好才是真的好,成大器最好;站在社会天下的角度,普遍且持久的好,才是真的好,这就是中华文化与其他文化的重要区别。
大家要注意其中的主次和顺序,自己还处于乱套状态的时候,就不能谈齐家,更不能谈治国平天下。同理,齐家不错,你才能当大官去治国,反之,证明你根本没这个本事去治国。当然,自己的国家都比较顺了,客观上才能产生对天下的影响。
关注老慢,了解一点真国学。
东林党到底是些什么人?
关于东林党的身世,要追溯到万历二十四年的一个政策。当时万历三大征只剩下万历援朝战争并且已经进入尾声,连年的战争以及皇室的奢靡使得张居正为万历留下的丰厚国库已经所剩无几。为了保证花销,万历皇帝决定派出宦官来征收矿税。征收矿税就要开矿,开矿则需要勘探,派出去的人都不傻,找矿不好找,但是找钱很容易,所以这群没有小弟弟的阉人们就一股脑的都去了东南。
内廷的人在东南打着皇帝的名义横征暴敛,再加上此前多数政府高官对东南富庶地带也是搜刮不断。对于江南地区新兴的中产阶级、中等地主和富商来说,这就是对自己的暴政。也的确,万历年间的压迫和掠夺的对象扩大海及于士、农、工、商,以至中下级官吏。爪牙横行江南北各地,因而倾家破产者,不甜其数。被害人中有南京、准扬的大小监商,也有地方的监生。类似这种对各阶腊的掠夺的粘果,当时有人指出由于“天下赋税之额,比二十年前,.十增其四” 遂使“天下般实之户,比二十年以前,十减其五”口。也有人指出掠夺市民富户的结果,上、中、下各等富戶都贫穷了向。“般实之户”和“市民富户”当然包括了地方的地主富户和城市的富户,两个被掠夺的阶级,联合起来反抗贵族大地主的压迫,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在这个背景下,东林党也就诞生了,他所代表的就是城市中产阶级和富人以及农村地区的中小级地主,可以说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东林党在政治方面的主张主要是: 反对贵族大地主(皇族贵族)专政,垄断政权和排斥其他政治势力。主张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大贵族、大宦官的把持政权,即降低大官僚把持的内阁权势。要求地方势力可以参加政权并加重地方官的权势。反对内阁专政,就要强调中央集权。强调中央集权也就是打击贵族大地主势力的越断。它的目的何在呢?很明显就是与贵族大地主争夺政权地位。当时贵族大地主排斥异己的手段,大致是下面几种:第1是利用京察制度从政权中排斥反对派,第2是停止行取制度封锁地方势力参加政权之路,第3是不补缺官员来削弱现有的反对派势力。于是东林党就手京察、银行取、尔补缺官,贵族大地主集团对之用奏疏“留中”,相应不理的手段,或是用京察手段反击,或是如1595年以“附和结党,抗造君命”的罪名,一次几乎就把所有的南北雨京的言官降职调外或被判罚奉,其他在赵南星京察事件,李三才事件,争立太子事件,争矿税事件中也大批地罢免排斥各种反对派。这一时期的东林党人大都主张“京察”与“行取”制度是不能受任何派别左右的国家制度,要切实实行。同时也要求“海内共以为贤者不惜破格用之”。1597年东林党人会通过吏部奏议,提出过这种“破格用之”的名单,有138人之多,其中包括了有名的东林党人,也包括了相当一部分中间分子。
东林党在政治上与城市反封建的中等阶级结成联盟是其自然的政治道路。有些东林党的反对派在攻击东林党时,就公开指出东林党的组成有“才智自雄之士”、‘ ,跋卮无赖之人”、“罢官废吏”;更重要的是东林党内包合了“富商大贾之类”。从十七世纪初期城市阶级踊跃加入东林党的情况,和后来东林党与贵族大地主进行斗争时广大市民阶级袷予热烈支持的情况来看,不能不说代表东南地主势力的东林党人与江南城市中等阶级联盟是愈来愈发展了。所以说东林党人的政治主张不但代表汇南地丰阶级的政治利益,同时也代表间江南地区城市阶级的政治利益。这是当时社会经济因素和阶级斗争作用所导致的历史后果。
东林党在经济方面的主张,主要是:反对贵族大地主的矿监税使的掠夺, 要求有限度的定额税收政策,要求乡村与城市平均负担纳税品。并主张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当这样要求不能被皇族大地主所接受时,东林党就提出当前的统治危机形势和全国人民起义的可能性,以迫使贵族大地主接受他们的要求。
东林党为了缓和当前形势和减轻地方负担,也提出过有限度的定额税收政策,通过御史秦懋义提出具体建议是:“查邸报万腾二十四年起至今二十六年,雨年顺天之所解进者共四万余雨,或秋盈而夏箱,或彼多而此少。臣按岁而派分之,则每岁可二万者其大都也。山东則解二万四千余雨,每岁可能一万,而河南、山西各解二万两,每岁可得八九下雨。浙江兆解二千两,每岁可得八九百两,敲即此定额,责戒焦按,合廉能府佐,兼任其事,另立开朵银两名色,如数勒限进,怠缓者罚无赦。若开采已完,而无砂可采者,即将坐落地方,夫费抵解,又不然则量派该省,稍稍如额而止”。这个建议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是要求把无止境增长的税银定额固定下来,一个是要求把开采榷税之权由宦官手中转交给地方官。这样的建议也未被贵族大地主所采用。但事实上,这些建议并没有被贵族所接纳。
从东林党的诸多主张来看,东林党的主张任当时许多政治派别中是比较有体系的,其代表性也是比较厂泛的。这是因为东林党当时已经不完全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团体,而是江南地方中小地主与城市反封建的中等阶级趋向联盟的政党。东林党在政治方面的:主要主张是反对贵族大地主专政,要求解除贵族大地主之外的各派地主势力的联合政权,在超济方面的主要主张是反对贵族大地主的经济掠夺,要求满足各地方势力发展经济的顺望。由此可见,东林党的诸方面主张是统一在它的反对贵族大地主专政的总纲领中的。同时也是把当时社会各阶级反对贵族大地主的斗争连接在一起的。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全文?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四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负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等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第六条 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七条 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八条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 “人民教育家”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九条 “共和国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评授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第十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请党中央同意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并签发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第三章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央军委设立“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六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初步建议,经过资格审查、评选、考察等环节,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总理签发荣誉称号证书。
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授予国务院荣誉称号,应当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向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证书。
第二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 “国家”等,具体名称可以根据被表彰对象身份和事迹特点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分为定期表彰奖励和及时性表彰奖励。定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可以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推荐。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初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初审同意后,省部级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意见,并组织公示。
(四)复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组织复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组织公示,按程序报批。
(五)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表彰人选,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六)备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将表彰名单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口外交流合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第三十条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应当事先将工作方案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组织实施。
第六章 纪念章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三十三条 荣誉性纪念章名称应当冠以体现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特点的限定词,一般不分级分类。
荣誉性纪念章一般应当向参与过该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颁发。
第三十四条 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有有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七章 待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国家、军队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勋章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及其功绩应当记载于功勋簿。
第三十七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第三十九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第四十二条 对擅自举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功勋荣誉、给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予以追授。
第四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