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全称,交流到大乡镇担任镇长

2023-03-23 00:49:04 113阅读

政法委全称,交流到大乡镇担任镇长?

不值得去。

不过我们这里倒有这样的例子。

政法委全称,交流到大乡镇担任镇长

城边的街道党工委书记去了一个乡镇当镇长。很神奇吧。

不过人家也不是白去的。因为那个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所以,书记、镇长都是高配,俩人都是副县级干部。因为上一任书记出了些问题,这一任的书记是上一级地市直接派过来的,我们县里无权插手,镇长倒是可以。

这个党工委书记也不想去,但原地提拔副县级显然没有任何机会,也就这个乡镇的镇长还空着,还是个副县级,因此,经过县里做工作,这个党工委书记还是去了,也就是为了落个副县级实职,正好,地市派来的书记也不了解乡镇情况,他过去权力相对还是能大一些。

当然,其中有啥情况,我们也不了解,兴许县里觉得他干的不行,对他有意见也说不定。

不过,从一把手变成二把手,这个转型确实有些难度。毕竟在原来的街道是说一不二,在这里即便是要展现自己的抱负,头顶还有人,还是要早请示晚汇报,这对于当惯了一把手的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

并且,一般来说,从镇长到书记,属于顺行;但从书记到镇长,那就是逆行,即便是级别提升了,在外人看来也是降职了,这对任何一个乡镇书记来说都很难接受。

因此,组织部门也会充分考虑各种情况,能不出现镇长到书记这种情况的,就不出现,哪怕把干的不行的书记调到小的或清闲的县直部门当一把手,也不会让他去干镇长。

所以,不是值不值得去的问题,而是如果没有实际的利益,任何一个书记都不会同意去干镇长。

为何有人说能够直接对抗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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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详细说说学政制度:

学政制度包括提督学政和府州、县学及学官等方面。

一、学政的发展沿革

清代学政制度承自明代。明代制度,生员入学原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管理。正统元年(1436),始特设提学官。景泰元年(1450)罢。天顺六年(1462)复设。其后渐渐增加。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

但由于其为朝廷命官,民间多有词讼告理。提学可以接受词讼,但无权处理。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州县衙门处理。直隶则送巡按御史处理。

同时,督抚及布按二司亦不允许侵权,干涉提学职事。然明代提学既带按察司副使、佥事衔,不得不少屈于督抚,往往阿附迁就,不能自举其职。

清初,各省并置督学道,带按察使、佥事衔,且多由守、巡道兼之。康熙二十三年(1684),御史张集疏请慎学政之选,诏下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停论俸补授之例。

凡顺天学政缺,以侍读、侍讲、谕德、洗马等官简用;江南、浙江学政,以侍读、侍讲、谕德、洗马、中允、赞善等官简用;其余各省学道,将应升之五部郎中、及参议、道、知府等官选择,开列请用。嗣后不拘省分,凡由翰林、科道出者,即为“提督学政”,又称“学院";由部属等官者,则为“督学道”,又称“学道”。

雍正四年(1726)定制,各省督学皆改为学院,其以部属简任者,依出身甲第各加翰林院编修、检讨衔。自此提学直属礼部而无道衔,皆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

二、学政职责和权限

清代于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专督学校。惟直隶省一人,设于顺天府。此外,奉天府和福建台湾府,也各设学政一人。顺天府和各省学政,例由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翰林、科道、部属等官充之,各带原衔品级;奉天府学政由奉天府丞充,福建台湾府学政,由台湾道充。

学政的职掌是“掌直省学校生徒考课黜陟之事,以岁、科二试巡历所属府州,进诸生而抡文艺、程品行,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率教者。凡兴革事,宜皆会督抚以行之。”众所周知,在清代科举与学校两个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1.管理学校

科举是入仕之途,也就是选拔官僚人才的制度;学校是培养官僚人才的制度。学政专督学校,其职责就在于管理学校。

清代国家的学校,也承明代制度,分国学和地方学。国学亦称太学,即国子监。清初承明旧制,国子监有南、北两监。顺治七年(1650)裁南京国子监为江宁府学,于是南监废,即以北监为太学。国子监置祭酒、司业等官管理,也就是由朝廷直接管理,不在学政的管辖范围。

地方学,即府、州、县儒学,是国家设在地方以培养科举士子的制度,例有学额。顺治四年(1647)规定,各省儒学,视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

顺治十五年(1658)地方儒学的学额裁减一半,大府为二十名,大州县为十五名,小学或四名或五名。康熙九年(1670),中、小学学额有所增加,中学为十二名,小学或八名或七名,大府州县仍旧。

雍正二年(1724),鉴于“直省应试童子人多额少,有垂老不获一衿者”的情况,增加了学额人数,“以小学改为中学,中学改为大学,大学照府学额录取”,即小学十二名,中学十五名,大学二十名。此后各朝即以此为定例。

咸丰以后,由于军事兴起,政府劝谕绅士商民捐资备饷,而以增加直省各学学额为回报,各学学额略有增加。清初,府、州、县学按照学额,大抵是三年二考,即在生员岁、科二试时考取童生。

顺治十五年(1658)规定,“直省儒童止许岁试考取,其科试时停止考取”,但康照十二年(1672)鉴于“三年为时甚久,公行考试一次,储才不广”,而仍照旧例,实行“三年岁、科两考”。从此三年两考成为一代定制。考取童生的考试,叫做“童试”。

童生取中,叫做“入学”或“进学”。这个“学”,即指府、州、县学。进了府、州、县学,就成为“秀才”,当时正式称谓是“生员”。每一次童试,由县(州)试、府(直隶州)试和院试三次考试组成。

县试由知县主考,府试由知府主考,院试由学政主考。这三次考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初试、复试。每一次都录取一定名额的考生,最后由学政院试决定入学的考生。

清初规定,县试录取的人数为本县学额的二倍,送府参加府试;府试录取为本府学额的一倍,由府送学政参加院试,最后由学政考取生员。康熙三十九年(1700)定,“州县府考取童生,不必限数”。但州县府考取童生的录取率大体上沿袭了原来的制度。童试虽然由县、府、院试组成,州县府都有选拔权,但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学政手里。考取生员就是学政的一大职责。

2.考选生员

学政的第二大职责是考选生员。这有两个内容构成。

一是岁试。岁试也叫岁考,三年一次,目的在于考核在学生员的学习质量,分定优劣,做出黜陟。

二是科试,科试也叫科考,这是选拔参加乡试生员的考试。清代在八月乡试以前,还有一次“录遗”考试,也由学政主考。实际上,岁试和科试才是学政的主要责任。因为学政到任之后,就需要亲自出巡各府州县,考校生员和衡文黜陟;朝廷对学政的考核,也主要侧重在岁、科二试。

3.考核教员

学政的第三大职责是考核教官。学政于按临各府州县进行岁试和科试的同时,还要对教官做出考核,即所谓“教官计典,分别优劣,必由学政”。

学政对教官的考核大体分两个方面,一是文,一是行。文方面,是对教官进行“考试”。“学臣有考试教官之例,……如全无文理者即行题参”。乾隆七年(1742)议准,“各省学臣考试教官时,与寻常考试一体封门,不许携卷归寓,以杜代倩;并分别等次,移明督抚,以为大计考核之实据。”

行方面,顺治九年(1652)题准:“提学案临之日,考其学行兼优、教有成效者,除礼待奖励外,仍据实列荐。其行履无过,但学问疏浅者,姑行戒饬,责令勉进,有老病不堪者,准令以礼致仕。若钻营委署、横索束修、卑汙无耻者、素行不谨者,即行参奏,分别究革;其有学霸生员、书役、门斗行私惑诱者,一并究拟重治。”

雍正七年上谕:“嗣后教官沽名钓誉,纵容劣生不举报者,经学臣指参,将教官照溺职例革职,若学臣瞻徇情面,不行纠参者,将学臣照徇庇例降调。永著为例。”

府、州、县儒学所设立的官职或官员,总称教官或学官。府为教授、训导;州为学正、训导;县为教谕、训导,俱各一人。凡儒学学官,除江苏、安徽两省通用外,其余例用本省人,惟同府州者避不用。康熙三年(1664),裁各府州训导;又大县裁训导,小县裁教谕。十年(1671)均复设。其后县有析置者,则训导每移置所析县;而裁省之县,亦间存乡学教谕或训导。

教授、学正、教谕的职责是“掌训迪学校生徒,课艺业勤惰,评品行优劣,以听于学政。训导佐之”。学官既称“教官”,其职责在于教育生员。

清朝规定,“府州县卫教授、学正、教谕、训导,务立课程,令其(生员)时至学宫,面加考试。……至新进生员,成为进身之初,即照国子监 坐监例,令在学肄业;俟下案新生至学为满。”

可见,如果按现在概念理解,生员进学“在学肄业”的时间大抵为一年半,当新生入学,老生也就可以“自学”,不必“在学”。由于生员在清代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地位,享有“免其丁粮,厚以廪膳”,且地方官不得“擅自扑责”等特 权,所以生员几乎是终身制的。

除因故斥革外,这种身份的自动开除也 就是乡试中举或中副榜,以及捐各项官职。笼统地说,所有具“生员”身 份的人都是“在学生员”,但实际上除新生外,老生都不在学。清朝允许 新进生员,可以因游学、远馆、随任等情而不在学。教官教育生员,既然 不在于教,便只得加强考课。

仿佛现在的自学考试,清代生员例有“月课”和“季考”。清初大抵是按季考课生员。雍正五年(1727)定制:“嗣 后令教官按月月课,四季季考”。

月课季考是“面加考试”,内容是“照例用四书文一篇,排律诗一首,或试以策,或试以论”,由教官衡定等次。清朝对生员参加月课季考有严格规定,“生员除丁忧、患病、游学、有事故外,照定例严加考试,如有托故不到者,严加惩治。三次不到 者,详革。”

事实上,即使除上述诸因可以不参加月课季考外,要遵守上述规条也很不容易,所以乾隆元年(1736)有所放宽,规定:“嗣后月课三次不到者,该学教官严传戒伤;其或并无事故终年不到者,详请褫 革。”然后,即使如此,还是到者不多。

其实有了“除丁忧、患病、游 学、有事故外”这个“例外”,不到学参加考课而逃避议处,已不是什么难 事。教官方面,也是睁一眼闭一只眼。所以,才出现了“各省设立学宫 ,月课久不举行,有师生之名,而无训诲之实”的局面。

以职责任而言,月课和季考是教官的责任之一。 教官的全部责任 是管理本府州县的生员和举人。《钦定礼部则例》规定:“教官所属士子内,除受诬被告及实有冤抑、切己不得已之事,许申诉控理外,其有倚恃衣顶抗欠钱粮,并捏辞生事、唆讼陷人等情,该教官纵容徇庇、不行申报者,事发,照溺职例革职”;“教官董率无方,所属生员内有聚众罢考等事,照溺职例革职。

其有畏惧处分、从中调处寝息者,照私和公事例议处”;教官举报优劣,如有通贿滥举及挟嫌妄报者,照袒庇营私例参处。或邀誉沽名、纵容劣衿、听其为害地方者,照溺职例分别参处”。

这些则例,明确地规定了教官的责任。清代教官,专督学校,不理钱粮、刑名等地方政务,《则例》也明确规定“不得干预地方事务”,但地方官也不得擅责生员,“如地方擅责生员,该学政纠参”。

如遇“比较生员拖欠钱粮,并州县全审案件有关戒伤生员处”,则要令教官赴州县衙门,与地方官“公同办理”。

论教官者,通常将教官列入府、州、县职官之中。明代儒学系府、州、县正官的所属衙门。然而,由于科举制度的发展,而有提学官之设,原本在于加强对地方学的管理。

三、学政与督抚的关系

清代沿其制度,并进一步将地位提升为学政,成为朝廷的钦差,与督抚并列,专职管理地方学师生的考试与选拔。因此,原本属于地方行政系统的儒学,也就渐渐脱离了地方行政系统。

换言之,学政、学官与学校在清代的地方政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系统。

当然,学政制度并未地方行政系统完全脱离,二者还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就府州县学而言,考试童生仍然由府州县正印官主持。就教官而言,它们还受地方行政长官的考核与管辖。康熙四十三年(1704),鉴于“直省教职官内,不谙文学者甚多”的情况,规定教职由部选后,“赴抚臣考试,分别具题”;五十年又定,“直省如系学道,令会同藩臬考核,送督抚具题;如系学院,藩臬二司造送督抚学院,会同考核具题。

更重要的一点是,学政虽然在清代实际上已成为地方上固定的职官,但其“三年而代”,不得留任,多少具有“钦差”的色彩。

学政与督抚一样,都是由钦差演变而成的地方行政职官,且这种演变并未完成,而教官在清代则一直属于地方职官,与州县正印官也一直保持着上下正佐的关系,虽然它与学政相反呈地方行政职官转向地方理事职官的趋势。

就学政制度的独立性而言,“学校”也可作为“事”来看待,但学政的本质在于“人”,在于选拔官僚人才,当与河、漕、盐、关相区别。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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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职业属于公务员?

公务员全称是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概念,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公务员队伍,大致有以下几类:

1、政府组成部门的公务员:这是传统意义上最为标准的公务员,包括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符合身份的工作人员。政府组成部门,是指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

2、党委机关的公务员:党委机关的公务员,原来也是做为参公人员的一类,虽然他们使用的也是行政编制。这些机关包括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

3、人大、政协机关的公务员。

4、法院、检察院的公务员:法院、检察院是垂直由省级部门管理,不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法检两院和公安局、司法局一样,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中,专门供司法人员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统计,单独管理。

5、人民团体机关的公务员:是指工会、妇联、团委等人民团体机关。市县基层由于行政编制所限,除工青妇机关基本上可以保证行政编制使用外,其他20个人民团体机关,要么不单独设置,按挂牌机构设置,要么设置为参公事业单位。尤其是县区一级,24个群团组织,单独设置的也就十来个,除工青妇外,其他大多都按事业单位设置。

公务员管理机关原来设置在人社局,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划归组织部管理。

除使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以外,还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因为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职能,也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被登记为“参公人员”。参公人员除了使用“事业编制”外,和公务员待遇一样,公务员、参公人员也可以自由转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除非是按照新《公务员法》112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条法律规定,虽然没有彻底排除“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但却极大地限制了事业单位参公的条件,将来,除非全国范围内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机关特批,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除外)。

布政使的官有多大?

布政使的官有多大?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布政使到底是个什么官职。

布政使的前世今生

布政使一职始设于明洪武年间,正式官职名称为承宣布政使。洪武九年,明太祖朱元璋下旨撤销效法元制设立的行中书省,之后陆续设立了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员,与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并列为一省主官。布政使主管行政(包括人事、民政、财政等)、按察使主管刑名、都指挥使主管军事,说白了其实就是明太祖为了防止地方实力派做大、倒逼皇权而玩出的权力稀释与权力平衡游戏。

不可否认,在设置之初,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相互制衡又各司其职,的确很好地维护了皇权在地方行使的稳定性。但时间一长,弊端也随之暴露了出来。因为互不统属、相互制衡,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之间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之事也越来越多,一件简单的政务甚至能在三大衙门之间踢上若干个来回……为了解决这种尴尬,明王朝后来又设立了巡抚一职,凌驾于三大衙门之上,用以协调三大衙门之间的矛盾。但是,终有明一朝巡抚一职都是临时差遣,并没有实化为一级常设官职,三大衙门依然是明王朝在各省的事实主官。

因为三大衙门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前车之鉴,清王朝入关之后对明王朝的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先是撤销了都指挥使司,地方军事事务改由驻防八旗将军、都统及绿营提督管辖。继而又将明王朝的巡抚实化为了一级常设官职,用以节制布政使与按察使。同时,清王朝赋予了巡抚节制辖区绿营驻军的权限。换言之,巡抚逐渐成为了一省的主官,反倒是原来的主官布政使、按察使却沦为了巡抚属官一般的存在。至于职权范围嘛,和原来明朝时差不多,但是多了一道“紧箍咒”——“在巡抚的领导下”……

当然,清王朝的统治者对巡抚也并不放心,同样有着明太祖当初的担忧。为了防止巡抚做大,清王朝又在地方设立了总督一职,下辖一省至数省不等。总督虽然比巡抚品级高,但二者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都直接对皇帝负责。说白了,这同样是一种权力平衡,同样存在推诿、扯皮!但没办法,扯皮就扯皮吧,两家扯皮总比三家扯皮好一些吧!

布政使到底什么级别

说了您别不信,清王朝的布政使与巡抚在编制上是平级,巡抚是文职从二品、布政使也是文职从二品。套用现在的话说,布政使也是“正省部级干部”!但是,清王朝为了强调巡抚的重要性、也为了巡抚可以更好地行使职权,通常情况下会给巡抚加衔。什么意思呢?在文职从二品的基础上给巡抚加文职正二品的兵部侍郎衔,如此一来巡抚便由从文职二品变成了文职正二品,在“行政级别”上压过了“平级”的布政使一头!为了方便巡抚行使监察职能,清王朝的巡抚通常还会加都察院右副都御使衔。总之,清王朝的大多数巡抚还是比布政使高一级的。但是,请注意,这只是加衔,不属于编制内的“行政级别”,理论上巡抚与布政使的“行政级别”还是平级的。

除此之外,巡抚还有节制辖区绿营驻军的权限。换言之,巡抚虽然是文职正二品或者从二品,但他却有权节制武职从一品的绿营提督,这同样是布政使没有的权力。布政使的权力范围仅限于民政、财政等领域,而且是“在巡抚的领导下”!如果套用现在我国的体制,布政使大概其有些类似于在省长领导下主官具体民政、财政等事务的副省长,括弧正省部级。当然,制度完全不同,二者根本无法直接划等号,但大概其是这么个意思。至于曾经与布政使平级的按察使就没有这么好的待遇了,清王朝的按察使是正三品、“行政级别”比布政使低一级……除此之外,清王朝的布政使只设一员,并没有像明王朝一样设置左右布政使。除了清初的江南省短暂设置过左右布政使之外,清王朝的布政使一直都是一员。

最后顺带说一句,港英时期香港设置的布政司与明清的布政使并不是同一概念,只是英国人为了顺应香港人的习惯而套用了清王朝的官职名称而已,但二者在某些权限上还是有相近之处的。港英时期的布政司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之后改为了政务司,与清王朝、港英当局彻底割离。

武松的都头林冲的教头鲁智深的提辖卢俊义的员外和高俅的太尉?

水浒传里武松武都头、鲁智深鲁提辖、高俅高太尉、林冲林教头、卢俊义卢员外,根据官职大小职级高低排名如下。

高俅、太尉府太尉,正三品,正部级。

卢俊义、兵部员外郎,从五品,候补委员。

林冲、八十万禁军枪棒教头,正六品,副师级。

鲁智深、经略府提辖,正八品,正营级。

武松、阳谷县都头,正九品,副科级。

查找《宋史•职官》的相关内容,北宋实行三省六部制,宰相是百官之首,直接向皇帝负责。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部、户部、兵部、刑部、工部、礼部。三省名义始终存在,但是已经混同为一省。同时由于枢密院、三司的设立,宰相的军权、财权被剥夺,三省制度名存实亡。

北宋对军队控制主要通过枢密院、太尉府、兵部,枢密院、太尉府、兵部相互制约。军队的指挥权在枢密院,设有正副枢密使,童贯是枢密使。枢密院直接向皇帝负责,管理带兵的将领,制定作战计划,具体实施对内对外战争,但是枢密院没有练兵的权力。太尉府有练兵权,但是没有军事指挥权。兵部不指挥训练军队,但是兵部有调配军队资源的权力。

太尉归属于门下省,北宋的太尉有好几个,都是文官编制。太尉的职责是武选,武选是个大概念,主要有三大功能,包括军队的招募、军队的训练、主持武举考试,太尉以下有52阶官职。《水浒传》里出现了三个太尉,洪太尉、宿太尉、高太尉,高俅是主管军队训练的太尉,洪太尉是主管武举考试的,宿太尉主管招募军队兵役。

兵部主要负责军队的编制、驻扎区域、军事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兵部设有正副部长,既兵部尚书、兵部侍郎。兵部下设四个司,司的主管是御史。御史台以下是郎中令、员外郎,郎中就是兵部委员、员外郎就是候补委员,皆是五品以上的级别。

员外郎是候补官员,当郎中令缺少时,就由员外郎替补。卢俊义是兵部员外郎,在兵部工作时,和枢密院的童贯意见不和,童贯排挤卢俊义,卢俊义就干脆回家去了。卢俊义回家后经营自己的家族企业,虽然不再拿朝廷的俸禄,但是他还挂名在兵部,所以,社会上称呼卢俊义为“卢员外”。

高俅是负责训练军队的太尉,军队的训练有两大块。一块是培训下级军官和禁军教师的,一块是训练士兵的。太尉府的主要工作就是培训、轮训下级军官以及禁军的教师,军队士兵的训练,靠的是成千上万的下级军官和禁军教师。太尉府很像某个军事大学,大学下面设有若干个分院(系),分门别类的有三四百个教头。

【宋史、乡兵、保甲篇】节选:“元丰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长法》,以昭宣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王中正、东上阁门使狄谘兼提举府界教保甲大保长,总二十二县为教场十一所,大保长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凡禁军教头二百七十,都教头三十,使臣十。。。。。。三年,大保长艺成,乃立团教法,以大保长为教头,教保丁焉。”元丰二年是公元1079年。

八十万禁军教头,是有多个级别的,都教头是正职,四品的正军级干部;副都教头是副职,四五品的副军级干部。八十万禁军枪棒、刀剑等等有头衔教头,是专业管理教头,从五品或正六品的正副师级干部。没有头衔的八十万禁军教头,属于专业训练教头,从六品或七品的正副团级干部。林冲是有头衔的教头,全称是八十万禁军枪棒教头。《水浒传》中有个叫王文斌的,也和林冲一样是八十万禁军枪棒教头,挂衔为郑州团练使,正师级的军队干部。

北宋的经略府相当于一个军区,经略宣抚使相当于军区司令。鲁智深在渭南小种经略种师道手下,军职头衔是提辖官。《宋史职官》中,提辖不是正儿八经的官职,意思是提辖一队官军,宋史中提辖的正式官职是都头。由于,都头被军队和地方混用,衙门里的捕头被习惯叫成“都头”,正规军队的都头,为了和地方衙门的都头区别,干脆大家就称呼为提辖。

提辖一路(一队)官军,有多少人呢?军队的编制五个人有伍长(副班长),十个人有什长(班长),三十个人一小队,有小队长(排长),一百人有百夫长(连长),管理二三百人的就是都头(提辖官),军队里的提辖官是正副营级军官,衙门里的都头是正副科级干部。鲁智深鲁提辖、孙立孙提辖等,都是正副营级军官。

《宋史》中对县级分成好几种,开封府管辖的中都、洛阳两个县是北宋最大的县,人口都在几十万,所以这两个县享受的正五品的待遇。外省的县级单位,一万户以上是大县,七千户以上是中县,四千户以上是小县,四千户以下的县皆在边远地区。

大、中、小县的官员设置不一样,万户大县享受六品的待遇,七千户中县享受从六品的待遇,小县享受正七品的待遇。大县设有县令(县长)、县丞(副县长)、县主簿(常务副县长)、县尉(政法委书记),小县不设县丞。县尉是主管治安、司法、刑狱的官员,相当于县政法委书记,兼任县公安局局长。县尉的下面有好几个都头,几十个到几百个衙役捕快,根据这个县人口的多少确定。

宋江所在的郓城县是个大县,都头有好多个,朱仝是马军都头,雷横是步兵都头。他们两人都是正职的都头,手下还有副职的都头。武松所在的阳谷县是中等县,武松打虎以后被任命为阳谷县的都头,应该是副职的都头,相当于阳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副大队长。有些钟爱武松的人认为,武松的都头职位相当于县公安局长,这是完全错误的。县公安局长是县尉,公检法司都由他一人兼任,武松武都头相当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副大队长,享受的是副科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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